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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郴州市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9-02-24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郴州政协      字体:       (双击滚屏)

为推进市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和中共湖南省委、郴州市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委员调研、视察作为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

是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市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二、调研、视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切实反映社情民意,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视察的选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要求,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确定。重点调研、视察课题要与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议题相衔接。市政协全年调研、视察课题,由市政协研究室汇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后,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四、市政协调研、视察工作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由主席或副主席负总责,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专题视察,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落实或共同落实。由主席会议确定的市政协重点调研课题,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组织实施外,必要时可由办公室或调研室抽调力量协助。专门委员会确定的调研、视察课题由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必要时办公室可提供协调服务。

五、调研、视察活动方案的拟定与审批。市政协调研、视察方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牵头,相关副秘书长研究室负责人参加,共同拟订,经秘书长报请主席会议审定。方案一经批准,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以便及时做出安排。调研、视察内容涉及县市区的,应由市政协办公室商请县市区委或政府为主安排接待,县市区政协协助。要提前将调研、视察的目的、内容及相关文件资料等寄送相关委员。对调研、视察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提前书面函告,同时,根据调研、视察内容,商请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介绍情况。重要的调研、视察,应事先商请有关部门一道进行实地查看,并视情约请新闻单位安排记者随同报道调研、视察的情况。

六、参加人员的确定,可根据调研、视察的内容由专门委员会从市政协委员中提名。与党派团体共同开展的调研、视察,参加人员可由党派团体推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并列入调研、视察方案。市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每位政协委员每年至少能参加一次调研或视察活动。调研、视察的正副组长,可以由市政协正副主席担任、也可由正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担任。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共同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也可以由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担任组长。

七、调研、视察要坚持“小型、专项、节俭、实效”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体现“专而深”的精神。要根据课题需要选定调研视察地点和单位,并注意兼顾全面,既要了解好的方面,也要了解困难和问题。要组织参加调研、视察的人员多与群众接触,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意见,要为基层解决问题出主意、想办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调研、视察活动的安全,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要实事求是地与被视察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建议。要注重调研、视察活动的影响,厉行节约、轻车简从,不接受任何宴请。

八、调研、视察结束后由组织者负责写出调研、视察报告,并视情分别以信息、提案、专题报告或建议案等形式报送市委或提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研、视察课题列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议题的,应向有关会议报告调研、视察工作情况。

九、调研、视察报告报送市委或提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后,由课题牵头的委室负责跟踪了解承办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并督促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十、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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