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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2-24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郴州政协      字体:       (双击滚屏)

 

为了充分发挥市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工作。市政协按照委员界别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市政协委员安排到相应的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小组开展活动。市政协委员离开原界别和属地时,应及时告知所在专门委员会或委员活动小组,委员活动小组应及时报市政协办公室按程序予以调整。

二、政协委员应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及《政协章程》。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政协委员应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通过参加调研、视察等活动,积极建言献策。每个委员每年至少提1件提案(含联名提案)或反映1—2条社情民意信息。

四、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要以书面方式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届内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全体会议,市政协应根据《政协章程》、《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建议其辞去委员职务。对年内不参加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所有活动的委员,应对其进行劝告。劝告不改的,亦应建议其辞去委员职务。

五、政协委员应遵纪守法、执行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对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委员,应依据政协章程第29条之规定,视其情节,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警告处分或撤消委员资格。

六、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政协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其他损失的,市政协应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七、认真开展委员履行职责评先表彰活动。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及委员活动小组应认真及时总结委员履行职责的先进经验,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大力宣传委员积极大胆履行职责的典型事迹。本届市政协开展一次优秀市政协委员评选表彰活动。对受表彰的政协委员以市政协名义颁发证书,以市政协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八、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对委员参加市政协活动、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及评先评优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政协委员每年应向所在的委员活动小组如实填报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登记表。年终,市政协召开委员活动小组组长会议,对每位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载入委员履职档案。届满时将其履职档案抄送相关部门,作为本届评选优秀市政协委员和换届时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

九、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授权市政协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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