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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2009-02-26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字体:       (双击滚屏)

 

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原则

1、反映社情民意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协章程和政协履行职能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反映社情民意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及时反映社会各界人士、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3、反映社情民意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发挥政协优势,突出政协特色,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同时注意收集来自于民间的真知灼见。

4、反映社情民意应坚持突出重点,着重收集和报送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重要情况,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

5、反映社情民意要讲求时效,力求快报,急事急报,按程序报。必要时应进行跟踪连续反映。

二、反映社情民意的内容

1、各级政协委员和所联系的各界人士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有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出台前实施后的反应。

2、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特别是有代表性的群众情绪的变化,有识之士的警示性、批评性意见。

3、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和干部作风情况的反映。

4、对重大突发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的真实情况、原因分析及对策,特别是消除隐患、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维护稳定的意见和建议。

5、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特别是保障政协委员正常履行职能的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

1、通过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及时收集社情民意。

2、通过市政协及其组成单位、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室、各县市区政协开展的调研、视察及其所形成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收集社情民意。委员在视察、调研中收集的某些时效性较强,但在视察、调研报告中不宜或未能充分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都可作为信息反映。

3、从各县市区政协、社会各界人士报送的材料和政协委员提案中收集社情民意。

4、通过政协委员、基层政协联工委主任、专(兼)职信息员和从政协委员中约请的特邀信息员广泛收集社情民意,通过接待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来访以及处理来信中收集社情民意。

5、根据情况需要,适时就有关问题主动约稿,或召开有关委员和代表人士的专题座谈会,或采取个别约谈、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主动了解社情民意。

6、在接待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内外重要人士来访时,注意收集社情民意。

7、通过市政协门户网站以及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等渠道收集社情民意。

四、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程序

1、市政协办公室是社情民意收集、整理、编印、报送的归口管理工作机构。社情民意的收集、整理、编印、报送由信息联络科负责,社情民意的归档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2、重视社情民意的筛选、分类工作。对内容涉及全省、全国性的,可通过《社情民意》专报省政协办公厅信息中心;对内容涉及全市的,可通过《社情民意》专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对内容涉及某个职能部门的,可专报分管的市领导并抄送有关部门;对一些适于公开的信息,可通过《社情民意》发送或通过《人民政协报》、《湘声报》、《郴州日报》、郴州电视台、郴州人民广播电台、郴州新闻网等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3、《社情民意》刊物要精心编辑,做到重点突出,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刊物付印前应由信息联络科负责人核稿,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秘书长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对内容特别重要的稿件应送市政协分管机关的副主席或主席签发。

4、要重视社情民意的跟踪反馈工作。市政协办公室信息联络科要及时统计、定期通报社情民意收集、采用情况。对上报的社情民意稿件,都应以社情民意处理情况反馈单将处理的有关情况转告给提供相关稿件的单位或个人。

五、反映社情民意的网络

1、社情民意的提供者主要是各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市政协各组成单位,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协。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是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的主体,市政协委员有责任向市政协办公室信息联络科提供社情民意信息;市政协常委在调研视察中,尤其要注意反映社情民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应署真实姓名,以保证信息的严肃性。对委员不便署名上报的,为消除委员的顾虑,可以专委会或有关科室名义上报。各县市区政协每年要向市政协办公室提供一定数量的社情民意稿件。市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供1—2条社情民意信息。

2、在各级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政协组成单位、新闻媒体中,有重点地建立反映社情民意的联系点,建立信息特邀委员制度,聘请若干市政协委员为信息特邀人员。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各科室科长(主任)为兼职信息员。

3、健全完善市政协和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各县市区政协办公室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网络工作机制,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络员、特邀信息员、上报信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质量及传递渠道的畅通、安全、快捷。

六、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领导

1、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由市政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管、市政协秘书长协管,市政协办公室分管领导具体抓。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协要建立社情民意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要将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协要为从事社情民意工作的同志创造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在阅读文件和参加会议、开展活动、业务培训等方面,努力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以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3、要严格执行社情民意工作保密制度。要对从事社情民意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他们严守保密纪律、遵守社会公德、行为道德规范。

4、市政协办公室适时召开全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推动工作,对在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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