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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活动组: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4-20     信息来源:市政协       作者:      字体:       (双击滚屏)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于2009年开始在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11年逐步推广,2012年全面推开。截止目前,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911人,已解除矫正4174人,现在册2737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量增长迅速。按现行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是以“居住地接受为主,户籍地接受为辅”原则。因此,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容,我市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导致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务,并且工作内容多、责任重、压力大。如:2013年北湖区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5人,2014年接收121人,2015年8月已接收130人。按现行接收制度,北湖区接收的人员将不断增长,增长比例远超一般县市区。

2、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支撑。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条文单一,操作性不强。而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又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且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也不甚详尽。社区矫正组织体系还不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和刑事奖惩激励机制缺乏有效衔接等等,都需要抓紧社区矫正立法。而且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监狱、民政、劳动等诸多政府职能部门,也需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志愿者的协助。组织协调这样广泛的社会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作支撑是不可能有效开展的。因此,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来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完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在健全完善的机制下有效地运行。

3、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社会矫正的主要有三项工作任务:一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肩负改造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足够的人员力量和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编制不足、职业化和专业程度不高、工作力量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从郴州市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具体情况来看,有65%的基层司法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部分地方司法助理员政法专项编制被挪用挤占现象严重,甚至有10%的基层司法所经常处于“无人所”状态。目前大部分基层司法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没有社区矫正专干,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还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业务,还要配合基层政府开展其他工作,任务繁重,开展社区矫正力不从心。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不熟悉,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部门配合的社会合力尚未形成。社区矫正制度是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公、检、法、司”等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因各部门的职能不同,难免存在沟通不畅。尤其派出所与司法所之间在社区矫正职责分工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明确之处;另外地域之间也存在着衔接不畅的问题,如:监所部门在告知安帮机构接茬时,对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掌握不准确,家庭住址等信息不全,不详细,少数矫正人员因人与户分离处于失管状态导致有些人员无法查实,给衔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矫正人员职业技术手段缺乏,往往因此导致再度犯罪;加之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渠道窄,很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回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等。

5、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目前大多数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比较陌生,部分群众产生抵触心理。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人民群众表现出忧虑和恐惧,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一些人民群众在心理上不愿意接受矫正服刑人员在自己的社区进行改造,更不愿意接受矫正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对矫正服刑人员明显怀有戒心和歧视心态。

二、几点建议

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实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有利于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和认同感,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充缺编人员,按照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1:20的比例配齐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加大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公开招录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岗位,确保司法员岗位有编有人,满编运行。二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积极吸收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高校教师学生、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为志愿者,积极参加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2、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长效管理都需要一定的经费给予保障。一是我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二是推进我市“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用房,满足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三是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配备专业执法执勤车辆等社区矫正专业工具,同时,对矫正工作人员也要配备必要的人身安全设施。

3、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一是加强和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强化与民政、人社、教育、文体、工会、共青团等有关单位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二是积极在矫正对象中开展心理矫治工作,通过定期走访、心理辅导、开设讲座等方法进行帮教。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对生活特别困难和疾患人员给予及时救助,使社区矫正对象能谋得一份正当职业,获得一份稳定的收入,消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丰富业余文体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4、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在全市各县市区全面推开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和购买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同时,着力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采取以会代训、参观考察、集中学习、自学等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性、经常性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队伍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5、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消除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顾虑。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使群众明白社区矫正对象是经过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标准给予筛选以及鉴别的, 已不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且刑罚的执行都是在社区矫正组织的严密监控监督下进行的,让社会群众消除顾虑,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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