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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2017-12-07     信息来源:民进郴州市委       作者:李中峰      字体:       (双击滚屏)

市政协委员、民进郴州市委副主委李中峰反映:2014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依据精准扶贫和金融扶贫的政策要求,大力宣传、精准落实,稳步推进,使扶贫小额信贷发挥了较大的资金杠杆作用,助推了全市扶贫产业和脱贫攻坚工作。但是,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贫困地区金融生态较差,信贷资金使用难以监管,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贫困地区信用意识不强。有些贫困户借贷后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极少数贫困户认为扶贫小额贷款是国家无偿支持的,不愿意付息还本,还有部分贫困户则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我市小额信贷服务对象地处偏远且点多面广,对于信贷对象如何使用信贷资金,是否真正用于产业项目以及效益如何,银行都难以进行全方位的管控。部分县市区就出现了将信贷资金用于建房、就医、就学、还债、高息外借等现象。从委托帮扶分贷统还模式来看,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实际上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个体,银行并未直接与企业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对企业如何使用这笔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2.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弱,委托信贷企业负担重。贫困地区实现自我发展、自我脱贫的能力较弱,当前各地扶贫的模式主要为通过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等外部项目的输血式扶贫,与贫困户自身发展能力提升的造血式扶贫结合不够,导致扶贫项目很多,但真正能通过扶贫项目实现脱贫致富的贫困户少。目前我市扶贫小额信贷主要集中在涉农企业,普遍规模小、效益低,大部分企业财务不健全,市场竞争力较弱,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小。再加上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固定分红,比例低的有7%,高的达到12%,全市平均达到10%,固定分红是税后进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帮扶企业的税收成本。企业还本付息负担重,存在逾期或无力偿还的风险。如有些地区曾出现高达20%的固定分红比例,省财政部门对此非常担忧,认为企业成本过高,存在极大的信用和发展风险,各地不可盲目效仿推进。

3.相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一是贫困户自付利息和财政贴息存在时间差,操作不便。部分县市区划拨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二是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存矛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虽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在贷款期限上一般不超过1年,而现代农业生产周期一般需要1年以上,一些附加值较高的种养业及加工业周期更长,贷款期限与现代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使用效果。

为此,特建议:

1.加强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一是建立失信公示约束机制。通过道德惩戒,法制惩戒和舆论监督等手段,规范信用秩序,优化信用环境。二是突出村镇扶贫金融服务站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配齐配强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服务站人员,充分发挥其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能。三是创新贫困地区扶贫贷款担保方式,简化贫困户申贷程序。探索扩大贫困地区抵押担保品范围(农地、宅基地、林权等等),增加金融供给。优化贷款结息方式,财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给投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四是加强银政合作。加强扶贫政策制定和过程参与,既要实现金融扶贫良好的社会效益,又要实现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

2.做好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信贷资金效益。一是要围绕本地优势资源特色产业做好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要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向主导产业、龙头企业集聚,将龙头企业引进贫困地区,实行龙头企业+金融+贫困农户的模式,由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致富,可有效降低农户的创业风险。二是强化服务,激活机制,确保精准扶贫取得实效。积极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探索产业帮扶新模式,推进实用技术培训,激活农村发展活力,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三是探索运用专项扶贫资金与整合其他财政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等量化到贫困户,投入龙头企业实现资产收益。

3.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扶贫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机制。一是加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管理。建立资金封闭运行,三方共同监管机制,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统一的贫困农户小额信贷信息系统,使银行和扶贫部门对扶贫对象个人信息、贷款、补贴、风险补偿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有效管理。设定固定分红比例上限,避免随意调高比例、增加企业负担、扩大信贷风险。二是建立健全财政风险补偿机制,扩大和强化保险功能,推进扶贫财银保工作,降低经营风险。三是试行贴改保。即尝试将财政贴息资金用作扶贫贷款担保基金,建立贫困地区扶贫贷款担保基金制度,逐步建立扶贫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机制,解决扶贫贷款担保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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